3522vip浦京集团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

发布者:科研处审核发布时间:2022-09-07浏览次数:198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,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教育法》《高等教育法》《职业教育法》《教师法》及学院《章程》《学术委员会章程(试行)》,为规范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研究、论证、决策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程序,以师资队伍能力为宗旨,在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(以下简称师资委)。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二条  师资委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。其中,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(简称“职务委员”),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;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,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。

师资委下设秘书处,挂靠教务处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。

第三条  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期一般可为4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;委员会每次换届,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

第四条委员任职条件:

1.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,忠于教育事业,熟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求;

2.师德高尚,教风端正,作风正派,治学严谨,责任心强,有较强的议事能力;

3.身体健康,能胜任委员会工作;

4.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且在职在岗。

第五条委员免职条件:

1.发生意识形态、师德师风、教学事故、违法违纪违规等等问题,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;

2.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的;

3.委员自主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的;

4.经学校研究认为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问题的。

第六条聘任与解聘。委员会选举结果和免职、解聘报学术委员会审定。

第三章  工作职责

第七条  师资委主要工作职责:

1.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、教学运行要求,审议二级教学单位的人才招聘计划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;;

2.研究师资队伍培养、培训计划与方案,评价大师、名师等培养质效;

3.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二级教学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汇报,对建设质效进行评价;

4.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。

第四章  工作制度

第八条  师资委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主任委员或者学术委员会提议,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;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,必要时,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;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;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可通过;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
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;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。

第九条  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;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条  本章程自发布后施行,由师资委秘书处负责解释。